吊牌服装相似 销售方无法提供制作人只能认赔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2014/6/19 13:41:00分类: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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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服装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近日,凯撒将一对夫妻及海宁某服饰公司告上了海宁法院。


  6月19日讯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服装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经过十多年来对品牌的培育,在国内树立了“凯撒”良好的服装品牌形象。近日,凯撒将一对夫妻及海宁某服饰公司告上了海宁法院。


  凯撒公司诉称,沈某在海宁市开设了一家皮草行,皮草行的登记业主是沈某的妻子陈某。2013年12月24日,该皮草行被投诉举报,海宁市工商局在皮草行内查获175件吊牌与凯撒注册商标相似的皮衣,这些皮衣是海宁某服饰公司生产的。


  沈某辩称,图案的吊牌是他向一个做商标代理的人订购的,吊牌上的图案也是这个人设计的。但是,沈某无法提供该人的具体身份情况和联系方式。


  工商局在查明后认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依法决定对沈某罚款10万元。据此,凯撒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沈某、陈某以及海宁某服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案件受理后,仨被告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此事。近日,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仨被告共同赔偿凯撒公司损失合计12万元。


  法官说法


  新修订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是,该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虽然仍属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商标权保护还具有地域性,仅在港澳地区或国外注册,而未在我国内地注册的商标(除驰名商标外),一般不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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