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正式完整的劳动合同里究竟隐藏着哪些财富值呢?

来源:2017/6/9 21:00:00分类:合同范本
金媛媛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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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工资,即是劳动合同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关于病假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具体包括哪些形式,可在劳动合同中具体约定。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明确,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也即,工资除了一般意义上讲的基本工资之外,还包括用人单位承诺发放或劳动者已经获得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及特殊情况下取得的工资,如病假工资、待岗工资等。

  关于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者被待岗期间的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即,依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劳动者生病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待岗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那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结算用工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呢?《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此条即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已经实际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的标准。

  另外,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了按正常支付月度工资之外,还需向劳动者每月另行补充支付一倍的工资差额,依据即《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打个比喻,小明同学于2016年1月5日进入A公司上班,每月实收工资5000元,直到2017年1月4日,小明同学因A公司一直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小明同学就可以主张A公司还应向其补充支付自2016年2月5日至2017年1月4日期间总计11个月的工资差额即55000元,原因就是因为A公司一直未与小明同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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