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升(000971):关注函回复

来源:中国纺织网2019/10/8 12:56:00分类: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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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971证券简称:*ST高升公告编号:2019-111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除董事许磊、董红及独立董事赵亮、田迎春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升控股”)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08号)后,立即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向监事会和律师征询核实。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请你公司结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说明监事会是否有审核股东提案内容合规性的职责和义务,如是,请详细说明前次监事会会议未进行审核是否勤勉尽责;如否,请进一步说明后次监事会会议对股东提案的审核是否超出监事会职权,后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内容是否合法有效。请你公司律师对前述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九条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二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款以及《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对于股东提交提案的程序、内容及合规性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股东提交

  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提交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提案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召集人有权在说明原因后取消提案;《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根据上述规定,召集人在审核股东提案后,方能判断相关议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而才能在拒绝召开股东大会或取消提案时提出合法合规的理由。综上,公司监事会(以下亦称“召集人”)作为股东大会召集人,有权对提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召集人应在收到股东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监事会(以下亦称“召集人”)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收到邮件、2019年7月29日收到书面申请,股东于平、翁远提交的《关于提请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以下简称“《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股东大会议案。公司监事会于2019年7月30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亦称“前次监事会会议”),对《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提案进行了审核,此时距公司监事会收到《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仅2个工作日,三名监事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在前次监事会会议对提案进行审核时未发现部分提案内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根

  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发出了相关股东大会通知。同时,根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如无合法合规的理由,则监事会应当履行召集人的职责,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综上,前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在不存在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理由下,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于2019年9月5日收到部分股东提交意见,对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出异议,监事会作为股东大会召集人,于2019年9月8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亦称“后次监事会会议”),针对股东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认为部分股东大会提案内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取消了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不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并及时予以公告,监事会的相关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前次监事会会议已对股东提案进行了审核并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前次监事会会议虽未发现部分议案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瑕疵,但鉴于监事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且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后次监事会审议确认部分议案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取消了相关不合规议案,对上述瑕疵予以补正、相关监事已

  勤勉尽责。

  综上,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有权审核股东提案内容的合规性;公司前次监事会会议已对股东提案进行了审核并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前次监事会会议虽未发现部分议案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一定瑕疵,但鉴于监事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且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后次监事会审议确认部分议案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取消了相关不合规议案,已经依法予以补正,因此,相关监事已勤勉尽责。

  二、根据你公司《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监事会在收到相关股东召开股东大会请求后5天内可以决定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亦可决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而由相关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近期,你公司监事会在收到股东于平、翁远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后,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40天后,你公司监事会再次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你公司监事会的行为是否存在限制股东依法行使合法权利的情形,请你公司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监事会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收到邮件、2019年7月29日收到书面申请,股东于平、翁远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股东大会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以及《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

  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召集人在收到股东提案后,召集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如没有合法合规的原因,则召集人应当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应当勤勉尽责地按照《公司章程》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因此,公司监事会于2019年7月30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综上,监事会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召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2019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监事会认为,议案2至议案7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

  三条,股东大会通知中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之后,经召集人说明原因,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可以取消。

  2019年9月11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表决否决了相关股东提出的《关于加紧解决公司违规担保及共同借款问题的议案》。因此,监事会不存在限制股东依法行使合法权利的情形。

  综上,前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和《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后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取消了部分提案,前次监事会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已经通过后次监事会予以补正,监事会的上述行为是为确保公司股东大会提案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并审议了相关股东提出的合法合规议案,不存在限制股东依法行使合法权利的情形。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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