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公司起诉称,他们早在2013年7、8月份就注意上了位于宁波天一商圈的城隍庙商业步行街市场、宁波颐高莱迪时尚广场这两家购物广场,当年7月31日,LV公司的代理人带着公证人员,在城隍庙商业步行街市场的10个摊位购买了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售价从65元的皮带到278元的钱包不等。 LV公司认为,商户存在持续性、重复性、惯常性侵权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