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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地点节税策略
第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在纳税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第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市)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第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利用消费税计算公式节税策略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有两大类:一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税额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补费用。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存在节税的机会:
第一,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十(1一消费税税率)从节税角度看,应当缩小成本和利润有利于节税。
第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十(1一消费税率)在以上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具有节税机会,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
第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十(1一消费税税率)在上面公式中,关税和消费税税率没有节税机会,但关税的完税价格具有很强的弹性,因而具有节税的机会,一般来说,关税完税价格愈小,越对节税有利,因此,要求节税者,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它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第四,纳税人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换算出不合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在上面公式中有二点值得节税者思考:一是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二是没经过节税策划将本可压缩的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直接通过公式换算。这二种情况都不利于企业节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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