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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荣升食品贸易公司以其注册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的第902920号“全家福FAMILYFORTUNE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对长春中泰实业公司北方食品厂注册在第30类调味用蕃茄酱等商品上的第877955号“全家福QUANJIAFU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裁定申请。
在审理过程中,长春中泰实业公司北方食品厂将其商标依法转让给吉林省全家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食品分公司。
商评委经评审认为: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自注册以来并未使用,并以此要求撤销引证商标的主张,应依法向商标局另案提出,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被申请人注册在先的第584427号“全家福QUANJIAFU及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速冻水饺,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烹饪面粉、香料等不属于类似商品。尽管两商标的中文部分都使用了“全家福”,但两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被申请人主张其第584427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具有在先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
引证商标由中文“全家福”、英文“FAMILYFORTUNE”(译为全家福)及“图形”三部分构成。争议商标由中文“全家福”、汉语拼音“QUANJIAFU”及“图形”三部分构成。两商标整体含义相同,中文部分均使用了“全家福”文字,两商标标志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调味用蕃茄酱,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调味品等属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调味用蕃茄酱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饼干、蛋糕、咖啡及咖啡饮料、食用白糖、糖果、雪糕冰淇淋及饮用水、速冻馄饨、速冻饺子、速冻包子”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面粉等商品并未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商评委最后依法裁定:第877955号“全家福QUANJIAFU及图形”商标在调味用蕃茄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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