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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是连接社会资金的纽带和桥梁,是实现经济金融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也是确保企业及社会资金正常周转流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但近年来,伴随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外资和民资的相继大量出现,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账户资金结算关系变得日渐复杂和频繁起来。加上在资金循环方面固有矛盾的暴露,以及企业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缺乏相关知识、结算法规观念淡薄和私利作崇,所以一度出现了企业事业单位乱开账户、无理拒付货款和逃避银行信贷结算监督的现象。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资金的转移和分流、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因此,确保企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知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规定,对于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意义重大。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及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⑴企业法人;⑵非法人企业;⑶机关、事业单位;⑷团级(含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⑸社会团体;⑹民办非企业组织;⑺异地常设机构;⑻外国驻华机构;⑼个体工商户;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⑾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⑿其他组织。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除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性公司,以及银行所属的房地产部、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均不得为企业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该账户的存款余额不得超过企业事业单位在该开户银行的借款余额,借款清偿后办理销户。 (三)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⑴设立临时机构;⑵异地临时经营活动;⑶注册验资。该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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