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保修期“一个月” 鞋店“霸王条款”遭投诉

来源:2011/8/12 9:20:00分类: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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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买的旅游鞋刚穿了一个多月,就出现了帮面开裂、开胶,店员却以“保修期1个月”为由不予修理。大兴工商分局今天通报指出,鞋类“三包”期限不少于90日或180日,鞋店的规定是“霸王条款”,应负责修理或更换、退货。


  消费者梁女士在西红门一鞋店购买了双旅游鞋,穿了一个多月后,旅游鞋就出现开胶、开裂等问题。梁女士找到鞋店要求免费修理,谁知售货员告知,出售的鞋保修期为1个月,超出了保修期,鞋店就不再负责了。梁女士只好向市工商局12315热线投诉。


  西红门工商所人员介入核实后,向鞋店负责人指出,鞋类商品三包期为1个月是错误的,按照《北京市商业企业鞋类商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鞋类商品如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三包”期限不得少于90日;没有约定期限的,不得少于180日。


  同时依据该办法,鞋类商品售出15日以后,在“三包”期限以内,出现帮面开裂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负责修理,不易修复,或修复后影响穿着和美观的,应负责更换,或由消费者选择退货。最终,鞋店为消费者换了一双新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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