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达斯“三道杠”之战

来源:2011/10/20 12:56:00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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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异议商标


  如果该商标注册成功,则意味着中国服装企业不能在服装侧面使用三道杠线条。


  三道杠之争


  “这对中国服装品牌有很大影响,”2011年9月28日,晋江纺织服装协会会长、九牧王董事长林聪颖在电话里对记者说,否则不仅是三道杠,两道杠四道杠都可能面临侵权的指控。


  他是针对“三道杠”商标注册案终审而言的。虽然已过去了半年多,但现在谈起来,林聪颖心情依然很激动。


  这一切起始于2002年。


  当年9月13日,阿迪达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外套、茄克、运动衫、套衫、T恤衫、风衣、羽绒服装、体操服上。


  “如果该商标注册成功,则意味着中国服装企业不能在服装侧面使用三道杠线条。”林聪颖说。


  于是,此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一经商标局初审并公告,晋江纺织服装协会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但等来的结果是,2008年4月21日商标局作出了第02320号裁定:此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08年5月12日,晋江纺织服装协会再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申请复审,称被异议商标包含了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不具有显著性,容易造成市场混淆,阿迪达斯恶意注册垄断市场,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阿迪达斯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答辩称,上衣轮廓仅仅是为了更好的显示三条杠位置,并不是商标的一部分,三条杠才是其商标。


  随后,2010年3月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05798号裁定:其显著性就在三条竖杠上,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已和Adidas建立了对应关系,因此核准注册。{page_break}


  对于这种解释,晋江市纺织服装协会难以理解,于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0年5月6日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审理。


  在法庭上,阿迪达斯重新提证据。


  比如:第17届世界杯足球赛图片、新闻报道集锦;金靴奖奖杯图片;2002年阿迪达斯街头篮球挑战赛亚太区总决赛照片;甚至包括阿迪达斯公司于上世纪70年代“三条杠图形”获准注册的国家及地区名录等。


  晋江纺织服装协会委托代理人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原律师、现九州丰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和秦,进行了抗辩,并出示了新证据,如用以证明梅花运动服一直使用“三道杠”款式的公证书;天津市针织运动衣厂出具证明;中国服装企业使用“三道杠”“两道杠”的产品图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书复印件等。


  其实,中国服装协会于2010年6月24日也出具证明称,在上衣袖、裤侧面的一道杠、两道杠、三道杠以及五道杠等款式设计是中国服装企业所经常使用的服装装饰,是中国市场常见的运动服装式样。


  在种种证据面前,法院根据法律认定,被异议商标系普通平面商标,并非立体商标,其使用应体现整个商标图样。


  同时,阿迪达斯并未将被异议商标作为标志图样,贴附于商品上投入市场,亦未对其进行广告宣传,不能证明其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至于阿迪达斯使用三道杠,也仅仅是作为服装样式或装饰,或者涉及其他商标,而商标中部分图案的出现,并不等同于商标已使用。


  法院判定,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05798号裁定,并进行重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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