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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日前,市民项小姐向本报记者反映,今年2月6日,她在市区某大型商场的Stella Luna女鞋专柜花1380元买下一双高跟单鞋。在随后的半个多月里她才穿了4次,两只黑金属色鞋跟就开始褪色,甚至还出现了两个小洞,呈现两块不均匀的白色。仔细一看,原来白色部分是鞋跟的原色,黑金属色原是包裹在鞋跟外的,外层包装破了两个洞,于是把里面的白色露出来了。 2月24日,项小姐把破损的单鞋拿到该专柜要求处理。店方答应联系上海总公司后再答复她。然而过了三天,项小姐仍未得到任何答复,再次致电店方后得知,店方将鞋子破损部分拍照后发往总公司,总公司将其定性为人为引起的破损,因此店方不承担责任。项小姐称:“新鞋买来后,下雨天我都不舍得穿出去呢!”不认可店方的说法。 几番交涉后,店方答应免费修理鞋跟的褪色部分,但是鞋跟破洞的修理需要项小姐支付60元,并且鞋子需要送到上海总公司修理,来回运费也需要她支付。项小姐不同意这种处理方法。 项小姐后致电商场的客服部投诉,店方才同意协商破洞修理费用,却又称不保证修理后的鞋子不再褪色。最后,在市消费委和商场的共同调解下,店方退还了项小姐全额购鞋款1380元。 消委说法: 鹿城区消费委秘书长卢放认为,这起案例中商家的售后服务欠缺责任感。 首先,在鞋子损坏的责任认定上,商家所为对消费者有失公平。在消费者和商家双方对鞋类质量有争议时,需送有关权威检测部门进行鉴定;而该商家仅凭拍照交总公司鉴定的方式,单方面定性为人为损坏,欠妥。 其次,《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300元以上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消费者在期限内可凭发票或“三包”凭证,要求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该商家起初表态不对鞋子褪色承担任何责任,这种行为显然不符合规定;之后,该商家虽然答应进行修理,但称无法保证修理后不褪色,这又与《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相抵触。 小新观点: 在这起消费纠纷中,项小姐遗憾的不仅是千元单鞋的低劣质量,更是商家的服务态度——三番两次的推托、拖延,与买鞋时的热情形成鲜明对比。 这样的结果,对一个专业品牌来说可不是件好事。消费者花钱购买的不单单是一双品牌鞋本身,更包括品牌背后的文化、营销和服务等;而这其中,消费者最能直接体会到的,就是服务。 作为一个专业品牌,只有提供令消费者满意的配套服务,才能在消费者之间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才能产生商家渴求的“口碑效应”,顺利地进行一系列的品牌推广与拓展。从这个意义来说,服务就不仅仅是服务,也是品牌的一种营销方式。孰轻孰重,相信商家自有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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