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经营者张贴“店堂告示”
袁某和儿子到某百货商场买儿童用品,但又不太懂这方面的知识,于是就请售货员帮助推荐。女售货员立即热情地拿出某商品,说这种功能全,价钱还不算太高,买的人很多。袁某信以为真,没有认真检查便付款买了一台售货员推荐的某牌商品。回到家中,袁某的儿子便根据说明书的介绍开始使用该商品。使用中发现,该商品的功能和质量同女售货员所介绍的不太一样。于是,袁某急匆匆赶到百货商场,找到那位女售货员要求退货。售货员往墙上一指说:“你看,我们商场墙上贴着告示,上面写着 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我没法给你退货!”
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案例处理:本案是一起经营者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减轻自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案例。百货商场所贴的店堂告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故百货商场做出的“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无效,其商场应全额退款。
案例2:无效消费应退货
春节期间,马女士让刚满13周岁的儿子到楼下的银行存自己的压岁钱,她把3600元现金和存折交给儿子后,就没有再过问。一周后,她在儿子的房间里发现一台游戏机,询问得知,这是儿子在存钱时私自花1999元在百货商场购买的。马女士带儿子找到百货商场,要求退货。经营者以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双方争执不下,马女士到消协进行了投诉。
案例分析:依据《民法通则》第12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之规定,马女士的儿子属于限制消费行为能力人,购买游戏机对于刚满13岁的孩子而言不是适应其年龄和智力的行为,这一消费行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马女士的同意,应是一次无效消费行为。
案例处理:当地消协主张经营者退货,但考虑到马女士对儿子有监管疏漏,且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快,马女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后,在消协的调解下,经营者退了货,马女士也承担了经营者200元的损失。
案例3:经营者涉嫌欺诈
韩女士在某商场花3964元购买了一条水晶项链,后得知朋友也买了一条同样的项链,韩女士在拿自己的项链与朋友的对比时,发现两条项链亮度、色泽有些不一样,怀疑自己上当了。韩女士与商场争执不下,来到消协投诉。消协委托权威机构进行了鉴定,结果证明所谓的“水晶”其实是玻璃。
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案例处理:消协工作人员到该商场进行调查,商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韩女士最终获得了商品的全额退款3964元,并得到了1倍的赔偿金3964元,商场承担了鉴定费,消费者对这次调解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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