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梁师傅就在一家大型制衣公司上班,制衣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去年初,制衣公司宣布成立一家下属劳务派遣公司,要求包括梁师傅在内的许多职工直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其派遣到制衣公司上班。梁师傅和工友质疑制衣公司的做法,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咨询。
评析: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状态。《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制衣公司自设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派遣职工的做法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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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山东临沂的蒜商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2014年11月,韩国政府通过招标,进口了临沂产的大蒜2200吨。在经过收货方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质检合格后,货物被发往韩国釜山,但到达港口后,韩国农管所却以“重斑点超标”为由,将货物全部退回中国。
2200吨大蒜漂洋过海兜了一圈又回来,致使中国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正当人们关注谁该为此担责时,韩国方面回应:去世贸组织告我们吧!
要不要去世贸组织告?怎么告?中国企业有他们自己的选择。然而,此次大蒜风波引出的“洋官司”话题,值得关注与重视。近年来,我国企业遭遇的“洋官司”不少,可以说,贸易摩擦与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及最大货物贸易国的进程如影随形。还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的中国企业,面临突如其来的民商事法律纠纷,往往束手无策。梳理这些年我们遭遇的“洋官司”,中国企业胜诉的有之,但败诉的更多。无论胜败,通过国际仲裁、诉讼的维权成本之高、难度之大、胜算之微,令人咋舌。
一方面,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准备不足,面临人才匮乏、经验匮乏的困境;另一方面,当企业做好打“洋官司”的准备时,才发现诸多国际法律规则对自己是如此不利。
长期以来,在国际舞台上,能够熟练使用外语、掌握国际法律规则、维护国家利益的高端法律人才十分匮乏,不仅在国际法律规则制定时缺乏话语权,在面对国际纠纷时也缺乏大批能挺身而出的专业团队。
与此同时,政府和社会组织也缺乏国际思维和责任担当。厦门海事法院院长黄勇民介绍,中国船厂在与外方签订造船合同时,九成以上选择“伦敦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机构,然而,近年来中国船厂在“伦敦仲裁”的案件几乎全军覆没。个中原因耐人寻味。为什么不选择在国内仲裁呢?很重要的原因是,国内仲裁机构没有拿出一份像样的以国内仲裁为要素的格式合同供企业选用。
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与和平崛起,伴随着更多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走向深蓝,我国不仅急需培养一大批能够代表中国从事国际法律规则制定、实施及纠纷解决的人才,还急需把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盘子里去谋划考虑。
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必须不断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培养国际法律人才、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尽快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新格局,才能换来与我国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法治环境,从而更好服务于国内改革发展,造福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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