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将成:我是本市一家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的管理人员,在今年1月的一次招聘中,我们录用了一位叫刘英妙的求职者,过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后,公司与她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完合同没几天,她交来医院诊断书,证明她患了乳腺癌,申请休病假。在入职我单位之前,她曾在两家公司工作过6年,请问她应该休多长时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时,我们若直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安慧敏:根据相关规定,该职工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因为该职工患病为癌症,如果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职工应当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级别不同进行不同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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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小张为该公司的职员,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公司送小张到爱尔兰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期三个月。如果小张接受公司提供的培训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未完成服务期的,必须交纳相应的培训费用;如果小张无故不履行合同期限,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的第二日,小张被公司派往爱尔兰,公司为小张办理了机票、签证、旅行保险、培训费用等共花费15000余元。3个月的培训期满后,小张回国,回国三天后口头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为公司对其不信任及拖欠工资,但是小张对此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公司认为小张是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交纳公司支出的培训费用,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支付违约金。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小张向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和违约金15000余元。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公司在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约定为小张提供培训机会,并承担培训费用,但是要求接受培训后小张要为公司服务满5年,否则要支付一定培训费用和违约金。小张在培训结束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无法提出证据证明有正当的理由,那么应认定为属于无故不履行服务期的情况,就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支出的培训费用。
现在很多公司都会给新入职人员提供一定的培训,尤其是刚毕业的学生,这样能够让他们了解公司的工作情况,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快的适应工作。由于公司提供的这种具有针对性的培训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使劳动者的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那么法律为了保护公司的投入允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并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情况下支付给公司违约金。法官在此给毕业生提醒一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看清楚单位是否提供培训和是否设立了服务期,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就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对自己以后的工作有一个规划,充分考虑服务期的问题后再订立劳动合同,否则违约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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