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我省第一批劳动协管员,自2003年分配到西安市某区人力资源大厅工作以来,连续几年获得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已经成为大厅的业务骨干,在各项业务中都取得了优异成绩。但其月工资仅有城镇职工最低平均工资的60%,且不享受其他的福利待遇。目前,像小王这样的境遇,在全省近万名劳动协管员里已是普通现象。
记者了解到,2003年以来,各级劳动部门为了解决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紧缺的问题,相继通过省市统考的形式,从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中招录劳动协管员,从事劳动保障相关业务工作。我省人事劳动部门通过全市统考、体检、培训、分配、劳务派遣、签订劳动合同等一系列正规程序,招录了近万名工作人员。
小王希望像自己这样的协管员在劳动部门统一发放的补贴工资以外,适当发给劳动协管员补助性工资。在住房公积金、职工社会保险、考核奖励、年休假、福利待遇等方面,逐步实现劳动协管员与在职职工“同工同酬”。
对此,省人社厅解释道,2006年,为解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临时性就业问题,同时弥补劳动保障部门基层工作人员不足的矛盾,我省开发了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公益性岗位,开始建立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多年来,这支队伍主要工作在人社部门的基层服务窗口,为人社工作的开展付出了辛勤的汗水,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是为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而设立的临时性、过渡性岗位,是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是为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建立的一个过渡性就业救助制度。
关于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待遇。劳动保障协理员属于特定公益性岗位,根据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发〔2009〕118号)规定,全省劳动保障协理员工资标准按照所在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近年来其工资水平每年都有一定幅度的提高,这个标准高于其他一般性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并且为每个劳动保障协理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协管员和其他公益性岗位一样,具有公益性、流动性的特点。当前,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工资和各项社保补贴主要来自有限的政府财政和人社部门管理的就业专项资金,为保证有限的资金解决更多就业困难人员的临时就业问题,必须确保公益性岗位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2—3年。所以,协理员岗位不宜作为长期性的职业选择。
省人社厅称,对部分协管员提出的提高待遇的要求,他们也一直支持鼓励劳动保障协理员,通过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做好技能和知识储备,通过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企业招聘或自主创业等途径实现新的就业,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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