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到了以次充好的假名牌商品时该如何维权?

来源:2016/1/22 16:40:00分类:政策法规
姚婷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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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新开路市场给孙子买了个书包花了好几十。”近日,李老太太给孙子在新开路买了个“名牌”书包,结果孙子发现是假货。21日,记者走访了汇博、新开路、永青等多家大型市场发现,傍名牌、假名牌的现象无处不在。

  记者在汇博广场的很多店里都看到一些阿迪达斯耐克等标识的服装、鞋袜、书包等用品,价格非常便宜,是专卖店的三分之一甚至是十分之一。当记者询问真假的时候,店家开口就承认店里的东西都是高仿,吊牌都是一样的,而且店家拍着胸脯和记者保证穿出去也看不出真假。

  随后,记者来到永青和新开路,发现那里的商品不但有假名牌,甚至还有一些“混搭”logo和傍名牌的现象。有些书包上耐克的“对号”写着“puma”、“adidas”,商品的阿迪达斯标识直接变成了拼音“adidasi”,令人啼笑皆非。

  据行内人员透露,这些假名牌商品大都卖给一些贪图便宜的人,他们有不愿意购买正品“赶时髦”的年少者、有一些上了年纪不清楚名牌的老年人……个别外国人,他们不知道中国的山寨商品,认为只要是在商场、商店买的东西都是真的。

  对于这种傍名牌、假名牌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规定: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消费者在商家的哄骗下,买到了以次充好的假名牌商品时,该如何维权?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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