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工放假,后来却说是我们自行离职。要不是工会法援两次帮我们维权,哪能得到这2万元经济补偿金啊!”拿到胜诉判决书时,刘芯芸说。刘芯芸等6名维权成功的职工从申请劳动仲裁到最终法院判决胜诉,经历了一年时间。
2013年10月中旬,40岁的京郊农民刘芯芸经村委会介绍,来到遐实设备公司做了一名库工。不久,与她同村的林秀华、田水源及外地来京打工的程志途、杨时梅、马友帆等人也陆续来到公司工作,被安排到刘芯芸所在的库房上班。随后,公司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均截至2015年3月1日。
遐实设备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2014年春节后,单位因订单不足时常放假。2014年12月9日,库房刘主任把8位库工叫到一起开会,称公司最近没有订单暂时停工,从第二天起大家开始放假。停工放假后,单位一直未向他们支付工资或生活费,他们打电话给刘主任,对方总说再耐心等等。2014年春节后,他们再打电话给刘主任时,得到答复竟是:“以后别找我了,公司说已跟你们解除了劳动合同,咱们没有任何关系了。”大家一听这话急了,几个人一商量,决定去告公司。
最后,刘芯芸、林秀华、田水源、程志途、杨时梅、马友帆等6位库工来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初,他们的仲裁请求事项有4项:1.确认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2.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单位支付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4月31日期间的待岗工资;4.支付在职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仲裁委受理了他们的申请,并确定了开庭日期。
6位库工有些茫然,因为他们谁也没打过官司。得知工会有免费法律援助服务,他们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援。经审查,他们符合享受工会法律援助的条件,于是,中心安排工作人员杨雪峰为他们提供劳动仲裁代理服务。
不久,仲裁委开庭审理这起劳动争议。6位库工提出将第一项请求事项“确认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变更为“确认在职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单位要求给予答辩期。
半个月后,仲裁委第二次开庭。公司负责人苏经理表示:“对于第一项请求,我们认可他们入职后至2014年12月9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对后面三项请求,公司不同意,因为从2014年12月10日起,他们无故不到单位上班,双方从这一天起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前的工资已支付,此后他们未提供过劳动,我们当然不能支付工资了。另外,他们6个人都是自行离职,所以公司无须支付补偿金。因他们6个人在公司工作时长都未满一年,因而公司无须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他提交了工资表、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对账单等证据。
杨雪峰则将6位库工的劳动合同、银行明细单、社保记录等交给仲裁庭,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既然苏经理说6位库工是自行离职的,应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如果没有充足有效的证据,企业就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不久,仲裁委作出裁决:6位库工从入职至2014年12月9日期间与遐实设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向6位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万元;驳回职工其他仲裁请求。
拿到裁决书时,6位库工很满意这个结果,但单位不服,上诉到法院。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6位库工主张,从2014年12月10日起公司停产放假,但就此未出具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而遐实设备公司称6位库工是自行离职,也未就此出具证据予以证明。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各执一词,且就各自的诉讼主张均无法提交足够证据证明,法院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及工资表、银行明细单显示的工资数额,法院判决遐实设备公司向6位库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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