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新人应提防就业陷阱

来源:2016/9/20 22:28:00分类:劳动法规
金媛媛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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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4月15日,张某与某科技学院以及其培养单位河北某大学签订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某科技学院接受张某到本院教师岗位工作,工作服务期为五年。张某毕业后,到某科技学院工作了5年。2010年5月18日,科技学院在报纸上发布通知,主张按就业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4月18日期满终止。张某以请求确认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无效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科技学院基于就业协议书约定的五年服务期,作出终止与张某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没有依据,据此判决确认该科技学院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

  法律要点:就业协议书仅仅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就业意向的依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功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关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还有待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依据就业协议书约定的服务期终止已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当然无效。

  汪某于2011年入职某理财顾问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双方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办理协议书》,载明该公司办理员工汪某的非北京户籍员工的落户手续等有关事宜,汪某对公司有三年的服务期,若非该公司原因,汪某提出中断终止劳动合同的,须向该公司支付补偿金三万元。2013年10月汪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后未再提供劳动。公司便以汪某协议为由要求汪某支付违约金三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三万元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据此判决公司败诉。

  法律要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户口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进行了穷尽列举,只有在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培训、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等情形下才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决落户后未履行完毕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是无效的,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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