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0岁的席某自1997年8月20日入职到西安某机械厂工作,与单位签订了两次一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单位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02年9月,该单位名称变更,席某继续在这里做弹簧工,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仍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09年,该单位再次变更名称,单位仍旧没有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8月15日(此前单位又一次变更名称),席某接到单位通知放假休息,至今未安排上班。
接到席某的法律援助请求后,陕西省总工会特约律师兰军伟及时介入调查,经查席某所在的企业已于2013年12月被决议注销,而其清算人为某集团。兰律师认为,从2002年到2014年8月底,席某一直在同一地点同一岗位工作,这是事实。期间虽单位名称几经变化,但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基本没变。
兰军伟律师认为,本案虽然诉求单一,即确认席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却比较复杂。因为席某先后在四家单位供职,并不能清晰判断其劳动关系主体,加之劳动者一方证据欠缺,导致本案处理起来十分棘手。
代理律师通过西安市工商局调取了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的四家单位的注册信息。通过注册信息显示的内容分析,席某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四家涉案单位中,有三家存在关联关系。第一家入职的单位尚不能证明与后三家属于关联公司。通过对现有证据材料和工商信息的分析,兰军伟律师对案件进行了预判,并就有关法律风险向当事人作出了告知,随后与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贾清泉律师一起研判本案,最后与席某一起商定了维权方案。
兰军伟律师告诉记者,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与席某商定,在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就本案向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时,代理律师追加遗漏的当事人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指导劳动者积极收集证据,并在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
在庭审过程中,因为被告西安某集团公司否认劳动关系,但又不能合理解释现实中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于是法院依法追加西安某集团所属某分厂为本案被告。即本案由两个当事人变成了四个当事人。在法庭的认真询问和代理律师的充分证据材料面前,被告所做的辩解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随后人民法院结合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依法确认了席某与西安某集团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最终为劳动者讨回了公道。
兰军伟律师告诉记者,本案虽然最后为劳动者打赢了官司,但事先的准备工作相当困难。一些证据比如席某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发展党员呈报表》,甚至席某的工服、统一配发的水杯等均在庭审中起到了作用。兰军伟律师认为,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确认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件,不能简单的逐份将证据材料分割评判,而是要结合各方当事人陈述,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的认证规则综合认定,故不能因为用人单位自己不认可证据,法院就要放弃对该证据所能证明的客观事实的认定。这也是该案对我们的一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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