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成因

来源:2017/5/16 22:42:00分类:工商税务
金媛媛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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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计征方式是采用发票抵扣法,即以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去抵扣销项税额,差额作为本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并且增值税的征管方式是环环相扣,形成一个税收闭环管理,按道理来说,妥妥没问题啊……

  那么我们可以换一种理解,对于企业而言,进项税,实际上是花钱买来的,你花钱向上游买了,你卖给下游又收下下游买进项的钱,两次买进项的钱的差额,是需交给国家的税收。是不是其实增值税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所得税性质呢,对于这部分差额,国家无偿占有,收入国库。

  进项税是用钱买来的,此时的进项税发票就相当于现金等价物了,正规渠道获取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是17%,如果是买发票的税点远低于17%的税点,那么这个将会有大的利益空间,任何有利益的地方就不缺投机取巧的人。如果利益足够大,冒着杀头的风险都有人做。

  为什么会有远低于17%税点的发票可以买

  有人会有疑问,我们的抵扣方式,是上游征税,下游纳税,只要上游把税交了,下游就可以抵扣了,即便没有真实业务,只要都好好交税,国家并不吃亏?(PS:对于税收而言,国家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裁判,所以国家是不能吃亏的,但是国家也有愿意吃亏的时候,为了引导和调控,那是在下一盘很大的棋……)

  那是为什么呢?为什么有远低于17%税点的发票可以买呢?

  现在的问题出现在于,上游不老老实实交税,脑袋中有花花肠子……

  1)初始环节的虚开(以农业为例)

  因为农、林、牧、渔等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而且大多数都是分散的农户,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初始环节的购进方可以抵扣得到增值税,那么只能收购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自主开票,这个管理的力度肯定就不太足……那么,如果,你懂得,这个给的空间就很足了,一本万利的……

  目前的补偿性控制措施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以生产销售量来核定进项抵扣量,讲较难管控的发票转移为毕竟容易管理的生产、销售的真实性上……故而揣测,就是核定扣除的立法意图。

  2)抵扣链条终端不开票(以油站为例)

  一般有这种情况的为终端客户既可以是最终消费者(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也可以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非最终消费者),那么最终消费者,不一定都需要发票,那么这部分企业将存在未开票收入的申报(这个即为票源),可以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将这部分票源开给增值税链条中的一般纳税人,对于油站而言,增值税并未少缴,只是利用了一下未开票收入的“票源”,产生了一笔额外收益。

  3)违背税收中性原理的税收优惠(以软件企业为例)

  因为税收是一种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为了引导某些行业的发展,有损害税收中性原则的税收优惠,比如即征即退……这个是国家让利给企业,这个让利的行为也将带来操作的空间,产生“票源”,多开票部分缴纳的增值税是可以退回来的,并不需要成本,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却可以抵扣。这个就是明明白白薅社会主义羊毛的行为。

  4)小规模纳税人游离在体系外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税方式为简易征收,游离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外。小规模纳税人为达到核定征收的条件,或者小规模企业基于避税隐瞒收入的需要,他们不需要那么多的发票,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这边必然会产生“富余票”,这部分也将未虚开提供票源。

  5)其他情况

  比如企业存在大额的留抵税额,并且较长时间都无法取得足够的销项税额用于消化,或者准备注销或者不准备继续干的企业,对于大额留抵税额无法消化,那么对外虚开是一种快速变现的方式。

  比如克隆票,比如伪造变造发票等等,不合格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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