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第一句话
不是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
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如果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这样势必会导致企业多缴税,因此企业要把握以下几点:
1、员工年终聚餐,午餐费、加班餐费应计入应付福利费;
2、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计入差旅费;
3、员工培训时合规的餐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4、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列入会议费;
5、企业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列入董事会会费;
6、影视企业拍摄过程中“影视剧中的餐费”,属于影视成本;
7、企业委托加工的,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在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顾客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在税收监管越来越严格的环境中,这个问题要搞清楚;不然,吃亏的肯定是企业。
第二句话
业务招待费不仅仅是餐费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解释,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还有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第三句话
所有餐费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1.营改增后,不管计入哪个科目的餐费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管发生什么性质的餐费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句话,餐费就不让抵扣进项!
【例】某百货公司与快餐公司签订供餐合同,该百货公司所属员工和供应商厂方专柜员工就餐费与快餐公司统一结算,其中该百货公司员工按规定计入福利费(增值税不能抵扣),供应商厂方专柜员工实行收支二第线核算,该百货公司支出后,分别向各专柜开具普通发票按实收回,作为收入并按6%缴纳增值税,该部分向供应商厂方收回的餐费,该百货公司已经纳税,其对应的向快餐公司支付的餐费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使向快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发票。
2.因餐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差旅费、职工教育经费、会议费、董事会会费及其他相关成本中的餐费,需要单独核算或单独列示。
【例】会议费中的餐费,不能“和稀泥”开在会议费中,应该单独开具发票或发票中单独列示,各地营改增执行口径明确需要会议费中的餐费要单独开具发票或发票中单独列示;
【例】还要区分特殊情况,比如住宿酒店免费提供早餐费,住宿费中含“免费早餐”,所以是单独开住宿费发票;如果住宿时同时出现消费早餐、晚餐等,就需要住宿费和餐费单独开具发票或一张发票上分别列示。
3.因企业发生的餐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实务中餐费最好不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一些实务中麻烦(比如取得专票不认证会产生滞留票等)。
4.需要提醒的是,没有政策规定“餐费”不能开专票,只是实务中最好不开不拿。
第四句话
误餐补助不需要发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对误餐补助作了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
(1)真正误餐补助不需要缴纳个税,也不需要发票来报销,如财务人员去税务办事,中午在外就餐,发的误餐补助。当然也可以取得相关发票按照费用报销。
(2)跟工资一起发的“误餐补助”,人人都有,每个月都有的,就不是“误餐补助”了,比如人人都有的“午餐补助”,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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