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只签试用合同上班先要支付押金

来源:2017/5/19 21:41:00分类:劳动法规
金媛媛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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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被录用,公司只与他签订一个月的试用合同;要上班,公司说要先收押金;去轮岗,却险些丢了工作;要离职,公司又拖着押金不退。日前,职工宋先生向本报反映了他的遭遇。据宋先生反映,他到一家公司应聘电工岗位,因为他证照都齐全,又有工作经验,马上就被公司录用了。公司当即就要与他签订合同,他也没有想到公司会这么迫切要用他。拿到合同一看,他却发现是一份“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一个月。他觉得先试用也是合理的,便签了字。第二天,他便正式上班了,可是刚到岗,经理就找到他,要他先付一千多元钱,说是服装押金以及胸卡成本费等。

  他想不通,自己一个电工要什么统一制服?平时上班不能穿,回家更不会穿,还不如发给他电工工作服。另外,胸卡制作费为何要他承担?经理见他犹豫,便说,这是公司的规定,进公司工作都要付这些押金,等离开的时候都会如数退还的。为了工作,他只得付了钱。经理又说,服装和胸卡要过一段时间再给他,因为公司要统一到外面制作。第一天上班,他将公司一些设备修理检测了一下,仅工作三四个小时后,经理就和他说没什么事,让他可以下班了。

  第二天,又是如此,这让他有些摸不着头脑,公司这么急着将他招进来,为何每天只安排这么点工作呢?第三天一上班,经理又来找他,让他去一家“分公司”轮岗,还说这是公司对试用期人员培训的一部分。既然公司有这样的要求,他自然听从,他当天就赶到了那家“分公司”,谁知接待他的经理说,两家公司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他要来上班,就去原公司辞职。这算怎么回事?他越想越觉得公司不靠谱,便赶回公司递交了书面的辞职信要求辞职,经理当即就同意了。

  他向经理提出返还押金,经理说过几天会打到他的银行卡上。一个星期过去了,他没有收到退还的押金。因为他已经找到了新工作,工作比较忙,他只得打电话找经理讨要,结果经理一会儿说会给的,一会儿说在出差,反正就是一拖再拖。他觉得自己只上了两天班,工资就算了,可是押金说好要退还的,为何迟迟不退呢?

  任罗强认为,公司的做法实在不妥。首先,仅签试用合同不合法。《劳动合同法》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其次,收取押金。《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更何况,所谓的服装以及胸卡成本都是公司应当支付的成本,不应该转嫁在职工头上。再次,不发工资。虽然宋先生只工作了两天,但是公司也应该支付其工资。另外,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最后,不还押金。收取所谓押金本身就不合法,公司还拖延不还,更是不对。

  罗律师建议宋先生可以拿着押金凭证以及其他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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