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括:4月18日,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已对《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工作规程》(中纤发〔2022〕43号)进行了修改并发布了有关通知,本修订内容规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期货交割棉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规程》(中纤发[2022]43号)同时废止。
分析点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新疆交割仓库期货棉报验相关规定(第十二条文):修订前,按照郑商所要求,进入新疆交割仓库的棉花按照新疆有关规定完成入库公检,公检证书生效后30天内,货权人可向仓库以批为单位提交预报申请。
修订后,按照郑商所要求,进入新疆交割仓库的棉花按照新疆有关规定完成入库公检,公检证书生效后,在公检证书有效期且在本棉花年度内,货权人可向仓库以批为单位提交预报申请。可以看出,期货棉交割棉入库公检证书有效期的前提下,提交预报申请时间从生效后30天内,改为本棉花年度内,也就是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预报申请时间的延长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第二、内地交割仓库期货棉报验相关修订(第十三条文):
修订后,(一)期货棉入内地交割仓库时,由相应仓库确定棉花入库日期后向郑商所提交报验申请。
新疆生产的棉花,按新疆有关规定完成入库公检进入监管仓库的棉花,未申请更换期货棉公检证书的,可移库至内地交割仓库申报期货棉公检。
非新疆生产的棉花,确定用于直接进入内地交割仓库进行期货交割的,可以不在加工环节进行产地棉公检,但加工企业需据实向产地承检机构,提交包含棉花交割数量以及交割仓库等信息的书面申请,获取产地承检机构核实后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申请期货棉入交割仓库公检的依据。
另外,对于非新疆生产的棉花,进入内地交割仓库进行监管棉公检的批次,在公检证书有效期且在本棉花年度内,货权人可向仓库以批为单位提交预报申请。
修订文件中,主要将第十三条文的相关条例内容进行完善和修改,其中将新疆生产的棉花和非新疆生产的棉花入检相关进程由该条文中第二项划分至该条文中的第一项,也就是期货棉入内地交割仓库时,由相应仓库确定棉花入库日期后向郑商所提交报验申请。整体内容修订变化不大。
(第四十六条文)对于新疆交割仓库的报验申请,承检机构收到中纤中心任务通知后,使用信息平台依据监管棉公检结果重新出具期货棉公检证书,证书出具日期与同批监管棉证书出具日期相同。
观点看法: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对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相关制度的修订,本制度修订内容中,最大的变化要点主要是对新疆交割仓库期货棉入库公检完成,且证书生效后申请预报时间延迟至整个棉花年度。若按照修订前,新棉仓单基本在入库公检完成生效后的有效期30日内进行申报,也就是意味在该一个月内申报仓单的时间相对集中。修订后,申报仓单时间的改变,为企业申请注册仓单提供了更长期限,也就是说,棉花年度内任意时间内买货权人均可进行申报,为棉企提供了更多便利。
由于本制度修订从202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也就是2024/25年度新棉仓单注册影响较多,短期对本年度棉花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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