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33项新政惠及22.8万残疾人

来源:南京日报2007/8/4 0:00:00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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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对南京市残疾人实行优惠帮扶工作的办法》的通知,首次提出残疾人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等33项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即日起实施,将惠及我市22.8万残疾人。 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在就业创业方面,残疾人将享受到比下岗失业人员更优惠的待遇。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为残疾人培训提供方便,并在培训费用上给予减免优惠;符合就业条件从事个体的残疾人能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区县残联审核,给予一次性补助;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或关、停、并、转时,应安排好残疾职工的工作和基本生活;对残疾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当地残联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残疾人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持有关证明材料,工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自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从事广告经营的,免收其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残疾人员劳动所得,按有关文件减征个人所得税。 新政策还明确,福利企业应接纳有劳动能力的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同时,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免收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和人才市尝劳务市场门票费。各集市贸易市场要优先安排残疾人个体经营户进场经营,市场管理部门应免收其摊位管理费和卫生费。 各院校不得拒收残疾人 为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这批新政策明确,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对我市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中小学附设的特教班,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试行免费教育办法,免除学生的杂费、教学大纲规定的书本费;在普通小学、初中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的,各校按有关规定减免杂费、书本费;各类中等和高等院校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取残疾人。 此外,各园林景点和对社会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对残疾人免费开放,经营性景点对残疾人实行优惠,允许携带代步工具进入。残疾人可优先购买火车、汽车和轮船票,并优先进站;残疾人代步的非机动专用车可免费停放公用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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