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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越来越多的民众对侵权与维权日益重视,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就业歧视、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也呈现几何级增长,在过去几年来发生了太多“劳务纠纷”事件,“职场维权运动”,给个人及企业造成了很多的麻烦,引起了社会各方人士的关注和反省。 2008消费维权主题为“消费与责任”,其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利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新闻媒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消费维权舆论监督的责任。 消费者要学会向侵权行为说“不” 今年的1月份,李女土给孩子从永安街一文具店花38元钱买了个铅笔盒,用了4天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因为是寒假前买的,等到过了寒假开了学我孩子才开始用的,结果只用了4天就不能用了,寒假期间孩子根本没用过。于是李女土就去找那里的人问,他们说是买的时间超保修期了,只仅超了7天,店里的服务员坚持不负责,后来李女土觉得就几十元钱的事,不换也就算了。 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市民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但只有及少数的被侵权者采取过维权行为。而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在大多数被侵权的时候,都会忍气吞声,选择沉默。 从某种意义说,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而竞争的公平性是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营造和谐消费环境的先决条件。对厂商来说,不正当竞争手段主要包括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搞商业贿赂、发布虚假广告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等,而于消费者而言,不正当竞争则表现在要挟式投诉、恶意退货、知假买假等等。 表面上看,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只涉及个人及厂商的眼前利益,而实际上,它对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等的破坏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如要挟式投诉、恶意退货,就是对诚实守信厂商正常商业行为的迫害,它严重损害了和谐消费中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从而加剧消费环境恶化;知假购假更是在客观上鼓励和支持造假行为。试想,如果没有消费者的知假买假行为,那些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厂商怎么会有如此高的造假积极性呢?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已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维权法律,这些都是遏制不正当竞争及消费行为的有力武器。作为执法部门,应该充分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来制约规范不公平的竞争及消费行为;而作为消费者,也要努力担负起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任。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同各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要学会依法维权,自觉摒弃不正确的消费习惯,做到不搞要挟式投诉、不恶意退货、不知假买假,为改善消费环境尽一份力。 从目前状况来看,如何让广大消费者“觉醒”,主动站出来对侵权行为大声说“不”,需要相关法律的尽快完善,并建立多层次的消费者组织,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力度,另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急需提高。只有当更多的消费者懂得积极、理性地维权,整个社会形成对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氛围,更多的商家把产品质量和服务作为生命看待,一个成熟、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才会到来。 不应漠视的“责任” 陈先生在一家牛仔裤专卖店买了一条价值180元的牛仔裤,可是没有穿几天一直就放在房间里,几天后洗这条牛仔裤的时候却发现该裤子已破了两个大洞,而且破的地方用手轻轻一拉就可以拉破,试想牛仔裤的面料是很结实的,怎么可能轻轻一拉就可以拉破呢。于是,陈先生就去这家专卖店要求换或退这条裤子,结果店家说这条裤子洗过,不然就可以换.而且还说这种裤子的面料就是这样的,可是在买的时候店家并没有跟我说过这条裤子是这样的情况呀,现在出现问题了,店家说裤子不该洗的,如不洗再过两个月这条裤子有问题都可以换。 但是陈先生就不明白了,如果在洗这条裤子之前如发现裤子有问题是肯定不会洗的,是在开始洗的时候才发现问题的。陈先生觉得该店欺骗了他,店家应该负起责任。 2008消费维权的主题为“消费与责任”。当“责任”一词出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时,人们很容易简单地将这个责任落实到生产和销售商品厂家及商家身上,毋庸置疑,厂家和商家确实需要在保障消费品质量、安全、健康等诸多方面承担主体责任。不过,同样不应忽略的其实还应有消费者自身的责任,现实中,尽管维权是消费者的权利,但是当消费者亲身遭遇了侵权行为,本该维权时,却往往或是嫌维权过程太过麻烦,或是认为维权花费过多的精力并不值得,于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量,忍气吞声、默不作声,也成了不少消费者的选择,然而,当遭遇侵权的消费者选择了沉默时,其实恰恰是另一种“责任”意识的丧失。 不难设想的是,当明明有质量问题的厂家和商家的产品能够畅销于市,甚至连消费者的维权声都没有听到的时候,对于这些黑心商家来说,又何尝不是一种负面的激励?继续把问题商品肆无忌惮地推向市场,也必然会成为这些商家的冲动,当更多消费者权益因此而受到侵害时,恐怕与那些未尽到维权责任的消费者的纵容不无干系吧。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消费者权益,除了商家的责任外,消费者维权的责任也同样不可小觑。唯有消费者尊重并履行了自己的维权责任,才能真正构建起良性循环的消费环境,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才能真正落实到位。 履行自己责任促进消费和谐 在县消协记者了解到,今年“3.15”的主题是“消费与责任”,更加强调的则是“责任”。其涵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今天的人们,张口就谈自己的权利,事实上,在生活中确实有不少的人是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购买假冒伪劣的选择的,诸如“一二十块钱的羽绒服,五七十块钱的耐克鞋,几十块钱一套的西服”,都怎么可能会是真货、好货?同样的,还有的明明知道是假货,还对其是趋之若骛,比如盗版的碟片、书籍等,都大胆地争相购买。殊不知,正是在这样的需求下,才使得假冒伪劣商品有了市场。那么,当那些消费者在高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时候,可曾考虑到自己是否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是否自己的行为也曾助长了制假单位和售假商人的无耻和贪婪? 消费者是市场的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举报和打击伪劣商品是每一位消费者的责任。如果消费者在商品的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伪劣商品就听之任之、甘愿吃“哑巴亏”的做法违背了“消费与责任”的主题,更不用说在明知的情况下去参与购买了。 其实,“消费与责任”在告诉大家:企业和消费者都必须履行各自的责任。责任存在于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于产品的流通中,更存在于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只有时刻牢记我们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倡导一种文明、科学的消费模式,消费者的利益才可以真正得到维护,企业才可以取得最大的获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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