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低出口价。2005年12月12日通过第32837-MAG-MEIC-COMEX法律对香蕉实行最低出口价。第2762号法律对咖啡出口实行税收优惠价。1996年2月5日第7575号法律(《森林法》)规定了未加工原木出口的最低价计算方式。
(2)出口禁止及限制。1996年2月13日,第7575号法律禁止出口特殊种类的原木和木材。
(3)出口税率优惠。1990年11月23日第7210号法律(《免税区体系法》)、2001年6月18日第29606-H-COMEX执行条令、1995年10月20日第7557号法律(《海关总法》)和1996年6月28日第25270-H执行条令。
(4)出口促进法。1972年12月22日第5162号法律。
(5)出口融资。1981年12月22日第244号法律包含了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对于出口融资及出口前费用融资的相关规定。
哥斯达黎加依据对WTO农产品协议和部分多边自贸协定承诺实行关税配额,主要针对鸡肉(美国、加拿大、巴拿马、多米尼加)、猪肉(美国、中国、巴拿马)、火腿腌肉(欧盟)、牛奶和奶制品(欧盟、美国、巴拿马、多米尼加)、预制肉类(欧盟)、大米、土豆、洋葱(美国)以及黑豆(中国)。
在进口方面,哥斯达黎加于2004年12月取消了所有的进口许可证及相关手续,仅在动植物检疫和环保等方面保留特殊要求。哥斯达黎加禁止进口武器、军火、废轮胎和血液。
在出口方面,哥斯达黎加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大会”、“控制有害废弃物跨国转移及其处理巴塞尔大会”、“关于危害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条约”的规定,对涉及文化、艺术、考古和历史遗产的物品限制出口。
(6)出口激励。1992年3月31日第7293号法律规定了相关出口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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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根据中美洲关税体系(SAC)对进口商品进行分类。哥斯达黎加的关税分为进口税和附加税。附加税的征收依据是第6946号法律,税率为1%,适用于所有进口货物,只有少数例外(如:自贸协定涵盖的进口商品、WTO关于信息技术协议的商品、受惠于第6695号出口加工区法案的商品、医疗手术设备及药品等)。除需特殊许可才能进口的部分动植物产品、医疗产品和食品外,绝大部分商品进口关税为从价税,适用于CIF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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